發佈單位(人):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活動主旨:2009臺灣美術新貌展—平面創作徵件


活動地址:
活動日期:2009年09月1日~2009年09月30號
主題類別:比賽訊息
推薦活動:
活動內容:

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2009臺灣美術新貌展—平面創作系列    徵件簡章

一、宗    旨:呈現臺灣當代美術新面貌,並獎掖青年藝術家獨特、前衛及創新風格之創作。

二、指導單位:臺中縣政府、臺中縣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四、期程:
徵件日期:98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初審日期:98年10月2日至8日擇一日辦理。
複審收件:98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
複審日期:98年11月2日至5日擇一日辦理。
展覽日期:98年11月7日至12月27日。
頒獎日期:98年11月14日。
退件日期:98年12月27日17:30起。

五、實行細則:
(一)徵選種類:二度平面、牆面吊掛作品,媒材不限。
凡富於獨特理念、前衛、創新風格之平面創作均為徵件範圍,每人須以三件作品送審參賽,作品組裝完成後,每件尺幅不得超過300(長)×250(寬)公分。
(二)參賽資格: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未滿35歲者【民國6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參賽規範:
1.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本人自95年1月1日以後之個人創作,且未曾獲得任何競賽獎項。
2.送件表須以正楷詳實填寫齊全。
3.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選,違反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及獎金,三年內不得送件參選。
a.該作品曾在公開競賽之展覽入選或得獎。
b.抄襲或臨摹他人作品。
c.著作權取得不明確。
d.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四)初選徵件:
1.參賽者於公告日起可於主辦單位網站下載相關資訊及參賽表格,或以郵寄方式(附30元A4回郵信封)索取簡章,並於98年9月1日至30日期間(以郵戳為憑),將3件參賽作品8×10照片(每件乙張,不得局部拍照),隨同填妥之創作資料及參賽表格,以掛號郵寄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展演組(43648)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並請註明「2009臺灣美術新貌展-平面創作系列徵件」字樣。
2.初審資料概不退還。
3.作品照片及相關資料之拍製請由專家協助處理,以免影響參審品質。
(五)初選評審:由主辦單位遴聘之評審委員5至7人,就參賽者寄送之照片與創作資料進行評審,選出入選者15至25名。
(六)初選公告通知:98年10月15日前於主辦單位網站公告入選名單並另函通知。
(七)展出:
1.送件:參賽者接獲入選通知後,須於指定時間將參賽作品三件原件送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並佈置完成,由主辦單位邀集評審委員進行複審並安排展出,未依前項規定送件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
2.送件佈置地點:臺中縣立港區藝術中心 展覽室A
                      43648中縣清水鎮忠貞路21號
                      電話:04-26274568分機511 劉小姐
(八)複選:由主辦單位遴選之評審委員於入選作品佈展完成後,正式開展前,於展場進行複選評審,評定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各1名,作品成績未臻評選標準,主辦單位得以視評審情況決定獎項從缺。
(九)複選通知公告:98年11月7日前於主辦單位網站公告並另函通知。
(十)獎勵:
1.經複選評選出之得獎人,分別頒發獎狀、獎金暨展覽專輯5冊。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18萬元整,第二名獎金12萬元整,第三名獎金10萬元整(以上獎金均含所得稅)。
2.其餘入選作品,頒發入選獎狀及展覽專輯3冊。
(十一)入選者之義務:
1.入選者須自費於佈展期限內將作品送達指定地點,並自行裝置完成〈佈卸展事宜須依主辦單位展覽場地使用規範辦理〉,佈置材料、設備亦請自行備齊。
2.完成佈展程序之入選參賽者,不得中途退選,展出期間亦不得提借。
3.展覽結束後2日內領回作品,逾期未領回時,主辦單位得逕行處理,不再另行通知。
4.參賽入選者同意主辦單位為藝術教育推廣、宣傳等目的,以電腦網路、文宣印刷等各種方式展示入選者之作品。入選作品公告後,即由主辦單位以電腦網路、文宣教育印刷品進行宣傳、推廣活動,入選者並同意主辦單位印製發行展覽專輯。     
(十二)前三名得獎者之義務:
  1.同意將參展作品中之一件供主辦單位收藏、展覽、教育推廣之用。
2.收藏作品由主辦單位指定。
3.收藏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權讓與主辦單位,並配合簽署典藏相關文件。
(十三)頒獎:展出期間擇期舉行頒獎典禮暨作品收藏儀式。
(十四)保險:所有展出作品於收件日至展覽結束,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事宜(請自行填寫保險金額,以供參考,每件作品最高保額新台幣5萬元),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十五)其他:
1.展覽空間配置由主辦單位負責規劃。
2.參賽送件之作品照片、文字資料等一律不予退還,請預留備份。
3.基於宣傳推廣之需,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及網路上刊載之權利。
4.凡參加本展者,視為同意並遵守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
5.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另行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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