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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期及緊急保護系統的必要情況
。
2. 因火災、停電、第三者引致的妨害行為而導致系統營運困難的情況。
3. 因天災而導致未能提供服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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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免責聲明
您明確了解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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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因用戶沒有支付訂購金額或其他違反本條款行為而須對逅GO ART商店街負上債務負擔,逅GO ART商店街會委託律師代表追討欠款,而用戶同意負擔合理的法律費用。
3. 若有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份,被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時,本契約之其他條款,以及被判斷無效或無法實施的條款剩餘部分,仍繼續具有完全之效力。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逅藝術文創商店合約書
立約人 :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開店使用者
(以下稱「乙方」)
緣乙方擬於甲方所開設之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逅藝術文創商店電子商務平台開立網路商店,雙方同意依下列條款進行合作:
第一條:定義
一、商店街:指甲方所開發架設之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逅藝術文創商店電子商務平台。
二、商店:指乙方於逅藝術文創商店商店所經營之網路商店(用戶)。
三、開店服務:指商店街所提供之網路開店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商店網頁空間、對外網路頻寬、購物車功能、訂單管理、金流服務及其他商店街電子商務平台現有或未來新增之功能。
第二條:開店服務之性質
一、甲方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供乙方以自己之名義透過商店街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甲方僅為乙方提供電子商務平台及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乙方為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合約以外之合作事宜。
二、乙方應於其商店首頁及訂購、結帳頁面,告知消費者係向乙方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乙方之名稱、地址、客戶服務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以供消費者聯絡;並應避免對外之聲稱、表述有引人誤信甲方有共同經營或背書擔保產品、服務之品質與效能之虞。
第三條:開店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申請使用開店服務時,應填寫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逅藝術文創商店商店申請表,並先行審閱本合約及相關資訊,經同意簽署後提交予甲方,且應一併檢附申請所需之文件供甲方審核。
審核要件如下:
1.身分別如下說明 :
(1)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申請得從事零售業務之營利組織、單位或個人身分申請。
(2)須為中華民國之國民。
(3)非本國人須檢附護照與移民署之出入或居留證等。
2.該營利組織之負責人須為申請開店服務之連帶保證人,若為獨資商號,則須另覓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3.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款,或可申報勞務所得之個人。
4.須能開立統一發票、行號收據或申報個人勞務所得等。
二、乙方應據實提供正確無誤之申請資料,並配合甲方進行必要之文件補正要求。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據乙方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必要之證件與信用情形核實。不論審核結果,甲方無需返還申請資料。
三、甲方將於乙方通過審核後,寄發付款通知信通知乙方支付開辦費以及商店月租費,並於甲方確認乙方已依前述通知信繳交全部費用後,寄發啟用通知信通知乙方啟用開店服務。雙方同意開店服務的期間計算,為甲方寄發後啟用通知信之當日開始計算。
第四條:服務費用及帳款結算、請款作業及其他
一、服務費用
(一)乙方應按所選擇之開店服務方案如下,並支付服務費用予甲方,其應支付之費用、數額、相關費用說明及計算方式詳列於網站後台:包含但不限開辦費、商店月租費、代理經營管理服務費、買賣傭金、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購物車作業處理費、預購訂單處理費及廣告費等。
(二)乙方同意委由甲方就乙方商店所銷售之商品及服務,提供代收貨款服務;乙方須自行開立發票予消費者;若乙方無發票開立者,須交由甲方代理銷售進行,則由甲方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乙方須支付5%稅金並以申報勞務所得的方式進行乙方向甲方請款之手續。不論乙方是自行開立發票給消費者或是交由甲方代理開立發票,商品或服務之出賣人仍為乙方。
(三)雙方同意上述費用,除開辦費,商店月租費須預先支付外,其餘費用甲方得逕行自當期應給付予乙方款項中扣除,若當期款項不足抵扣全部費用時,甲方將通知乙方補繳費用,乙方應依通知期限(內)繳交。若乙方未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繳交全部費用者,甲方得自未來應給付予乙方之款項中逕行扣除或關閉乙方使用權。
(四)以上各項乙方應付費用,甲方將依實際執行扣款之金額,統一開立發票(行號收據或是申辦個人勞務)予乙方。
二、帳款結算
(一)雙方同意前條費用每月固定為一個結算週期,並依下列規定確認付款款項:
1. 對帳週期:每月五日前對帳,十五日撥款,甲方於當月十日以前就本期之上述費用開立明細予乙方,若乙方有異議時,應於當月十日前以書面向甲方表示異議,否則,視為承認甲方所開立明細之內容,遇有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
2. 如乙方對於費用明細有異議者,雙方同意仍按該明細進行付款,如經確認需調整者,則於該爭議解決後的次一個帳務週期之前(含),進行結算付款。
(二)雙方同意依前項所定之結算週期結算帳款時,應先將於當期「入帳」之帳款,減除當期應「扣款」之貨款及保留款後,再優先將前期欠款、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買賣傭金、訂單處理費、預購訂單處理費、廣告費及罰款等當期乙方應付之費用扣除後計算之,再依第二條之約定給付予乙方。
(三)雙方同意前項貨款之「入帳」 ,應以甲方向相關收單銀行或其他代收款業者請款成功之日、或商城系統認定乙方完成出貨之日定之,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四)若消費者有取消訂單、解約退貨或其他依法應退款之情形,雙方同意應自貨款中扣款之,此「扣款」應以甲方實際退款予消費者或收單銀行回覆退款予消費者之日為準。
(五)雙方同意若乙方與消費者間發生有關前項退款之爭議或消費者向甲方提出申訴時,甲方得就有爭議之貨款列為保留款。自甲方將該有爭議貨款列為保留款之日起,視為甲方應給付予乙方之貨款之減項,至甲方依店家服務管理規則辦理直至處理完畢之日為止。
(六)乙方認知並了解若乙方於退貨異常立案後10日內,仍無法將該退貨異常狀況妥善處理完畢,乙方同意甲方於退貨異常立案後10日之次日,逕行將該筆保留款退款予消費者,遇有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
(七)乙方同意本條規定有未盡事宜,依網站之公告處理。
三、請款作業
(一)請款方式:乙方應於商店後台依『當期帳款查詢』中查核確認當期帳款明細,並於每月固定一個結算週期末五個日曆天內,依各結算週期之帳款金額開立並送交彙開發票(收據、申報個人勞務所得等方式)予甲方,始得向甲方請領當期帳款;若乙方未能於前開時間開立並寄送發票予甲方,乙方同意甲方得將當期帳款延至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之次回付款週期再行付款。
(二)帳款撥付:甲方於以次回週期收到乙方開立請款發票(收據、申報個人勞務所得等方式),則依以下對應之撥付日期撥付帳款予乙方:
1. 每月五日對帳,於十五日以匯款方式進行發款。
2. 如遇假日,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四、終止或暫停乙方所繳納之費用非因甲方之緣故,不得申請退款、暫停或關閉等權利。
第五條:合約期間與續約約定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自乙方輸入開店申請者之身分證字號(外籍人士為護照號碼)與按下【我已閱讀並同意開店合約】時立即生效,除另有紙本契約外電子檔視為同效力。
二、本合約之有效期間,依乙方所選擇之方案而定。合約屆滿前30日,如甲方未通知不續約,則乙方得透過商店街所提供之線上續約機制,繳交商店月租費等相關費用,自動展延本合約並繼續使用本合約相關服務。
三、甲方依第十一條所為之暫停、第十二條不予補償之服務中斷或第十三條第二項不予補償之暫停服務之期間,不影響本合約期間之計算。
四、甲方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補償、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補償或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為之暫停服務之期間,本合約有效期間到期未提出解約或中止將視同續約其費用將在包含但不限開辦費、商店月租費、代理經營管理服務費、買賣傭金、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購物車作業處理費、預購訂單處理費及廣告費等;乙方應按其所選擇之開店服務方案支付服務費用予甲方。
五、乙方同意依結算週期結算帳款時,應先將於當期「入帳」之帳款中減除當期應「扣款」之貨款及保留款後,再優先將前期欠款、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買賣傭金、訂單處理費、預購訂單處理費、廣告費及罰款等於當期乙方應付之費用中扣除後計算之,再依第三條之約定給付予乙方。
第六條:金流服務
一、雙方同意本合約之金流服務由甲方提供予乙方使用,甲方將與其他金融機構及/或通路商共同合作提供金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ATM、信用卡付款及超商繳費等,甲方並得隨時新增或停止金流服務方式,乙方同意依消費者實際使用之金流方式給付其金流服務費予甲方。
二、乙方如使用信用卡付費服務者,乙方聲明並保證其不得從事或經營甲方及信用卡收單機構拒絕接受信用卡簽單之行業,亦絕不從事甲方及信用卡收單機構共同認定為高風險之營業活動。若乙方違反上開約定,甲方有權立即暫停提供信用卡服務及乙方之請款或付款,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乙方同意如金流服務發生異常、錯誤或無法使用之情形,甲方除應協助予以更正或恢復其可供使用之狀態不負任何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七條:物流約定
一、乙方同意自行處理出貨予其消費者及其他非本條第二項所約定之逆物流服務事宜。
二、若消費者有解約退貨之需求時,為乙方自行負責商品之退換貨,由甲方統一處理退款等事宜乙方同意除經甲方認定無法使用逆物流服務之情形外,依情形委由甲方處理乙方之消費者透過商店街申請解約退貨之收取退貨事宜(以下簡稱逆物流服務)。逆物流費用之計算,依逆物流需求發生時商店街公告之費率為準,如需調整,甲方應事先通知乙方或於網站公告。乙方同意應給付其使用逆物流服務所生之費用(即物流服務費)予甲方。
三、乙方認知並了解甲方係依據乙方申請開店服務時所填寫之商品種類認定其全店所銷售之商品是否可使用逆物流服務(詳請洽甲方服務人員)。若乙方所銷售之商品事後有變更而致甲方合作之物流廠商不提供逆物流服務者,乙方仍應自行負擔相關逆物流事宜。甲方並得隨時視乙方所銷售之商品是否變更致屬本條第二項應委由甲方處理乙方逆物流服務者,而即時調整之。
四、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依乙方商店銷售之商品種類,重新認定乙方是否可使用逆物流服務。
五、乙方同意若甲方所合作之物流廠商於收取退貨或運送過程中,有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乙方商品毀損或因而致乙方受有其他損害者,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悉依甲方與該物流廠商之合約處理。雙方並同意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上限為該受損害商品之發票金額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上限。
第八條:廣告購買
一、乙方得向甲方購買付費廣告服務(http://artnews.artlib.net.tw/ebook_files/ArtlibNet/#/70),其費用及廣告服務內容,悉依網站之說明為準。
二、乙方得另行向甲方購買專案銷售之付費廣告服務,其費用、廣告服務內容及帳務週期,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三、乙方同意其委刊廣告時,須遵守甲方付費廣告規則並同意甲方得隨時以網站公告修改前開付費廣告規則。
四、雙方同意廣告費之帳務週期,以乙方線上訂購之時點為準,而非廣告刊登完畢之時點。亦即,若於當月訂購,則該筆廣告費應計入當月第一帳務週期之減項計算。
第九條:商店作業規範
乙方使用開店服務,應遵守甲方公佈之各項規範(如附件)。
第十條:消費者資料保護
一、為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及權益,乙方應依甲方所定之,「隱私權政策」共同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且乙方應依一般商業合理之標準提供安全保護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如乙方發現有安全漏洞或有資料外洩之情事者,乙方須儘速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告知、或乙方未遵守本約定者,乙方即屬違約,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
二、乙方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方於商店街所取得之任何消費者資料,僅得在為履行個別交易或為提供售後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乙方不得將消費者資料提供或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為其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行為;本合約終止後亦同。
三、乙方如委由第三廠商協力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時,乙方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乙方並應與委外廠商簽署保密協議,以確保委外廠商應依本條約定之標準提供安全保護措施,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
四、乙方如委由甲方介紹之輔導組織進行銷售,其合作期間,甲乙雙方如有糾紛、爭議,與甲方無涉。
五、如乙方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外洩損害時,乙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又如經甲方要求者,乙方並應協助甲方進行調查及解決問題。
六、為保護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安全,乙方需配合甲方要求使用並隨時更新甲方提供之「帳號安全保護工具」登入商店街後台,以保護帳號安全。
第十一條:暫停開店服務的使用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立即暫停乙方使用開店服務之權利,必要時甲方將主動配合警調單位進行調查:
l.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特別刑法規定之虞者。
2.所銷售或刊登之商品或服務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未依法取得授權、銷售、廣告之許可者或所營業務或刊登廣告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行政管制法令之虞者。
3.有散播電腦病毒或為其他干擾使用者或商店街正常營運之虞者。
4.經營過程有違法不實未依甲方規範辦理、欠款、行為失當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而有致生損害甲方聲譽或整體平台形象之虞者。
5.販賣來路不明物品、贓物、違禁品、侵權商品、活體動物、菸酒等有違法之虞者。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開店服務之權利:
1.乙方出/退/換等作業或商品產生重大異常、消費糾紛或爭議。
2.乙方違反附件各項約定。
3.欠款或規勸無效者。
第十二條: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甲方將盡其最大努力維持商店街之穩定性,惟若仍發生服務中斷情事者,雙方同意甲方無需補償乙方任何損失。
二、本條服務無法正常運作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或甲方網頁公告之時間為準(以先發生者為準)。
第十三條:變更或暫停服務
一、甲方保留變更開店服務內容之權利,惟若屬重大服務內容之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若不同意時,得以書面於變更前通知甲方終止本合約,變更生效後視為雙方均已同意相關內容之變更。
二、甲方基於商店街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三日前於商店街公告或通知乙方。
三、甲方因情事變更得暫停商店街之經營,但應於預定暫停之日前三日公告並通知乙方。但暫停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第十四條:責任限制
一、甲方提供予乙方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及相關資料,均以其「現狀」提供,甲方不負任何升級或瑕疵擔保之責任。
二、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各種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甲方無法保證,倘乙方因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缺漏遺失時,甲方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雙方同意乙方不對甲方任何因服務中斷、暫停或變更等所生之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店無法正常經營、商譽損失、訂單流失或其他損害。
四、乙方與消費者之消費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乙方同意無論在何種情形下,甲方因本服務所須負之所有違約或損害責任總額,以乙方當年度向甲方繳交之開辦費、商店月租費之總額為上限。
第十五條:聲明與保證
一、 乙方聲明並保證其所交付予甲方之開店申請資料均為真實無誤,並具合法簽屬本契約之權,如有任何無權代理、越權代理或其他相類情事者,願自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二、 乙方應配合甲方平台運作之相關規範,包括但不限於「逅藝術文創商店作業規範」、「逅藝術文創商店違約罰則」及其他以書面簽屬或於網際網路以按鈕點選,滑鼠點選,文字點選所同意之相關管理規範。
三、 乙方保證乙方網路商店所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及相關說明或圖文等資料,均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亦無違反任何法令之情事:且乙方保證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絕無損害;消費者權益、亦無任何誇大、虛偽不實等情事,且如有發生任何消費糾紛時,乙方應即時處理自行負責如涉及甲方損害乙方須付全部責任。
四、 乙方違反本條保證,致甲方或甲方之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事業、董事、股東、僱用人員、代理人遭受行政機關處分、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請求、訴訟或向行政機關檢舉時,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說明及協助,且乙方應立即出面處理並解決;若造成甲方或前述人等之損害時,乙方亦應加倍賠償全部損失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五、 乙方保證每月應上傳拾件作品至甲方平臺,若未達上傳數量者視同違約。
第十六條:保密約款
二、 如乙方有違反本條所定之保密義務之情形,甲方得定七日以上期限令期改善並填補甲方與第三人所受之損害,若於其未能改善者或填補損害者,甲方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外,亦得向乙方請求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七條:乙方對甲方之授權
一、 乙方同意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服務,得全部或部分委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對甲方之授權同時亦包含對甲方委託之第三人之授權。
二、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以乙方之名義通知乙方消費者與線上交易有關之訊息及提供線上客戶服務等,包括但不限於:信用查核、訂單及付款資料核對、寄送付款完成通知、交易不成立通知、出貨通知、取貨通知、取消訂單通知、退換貨通知、退款通知、線上客服回覆與交易退換貨之客服事項等。
三、 乙方同意將於本平台已上傳及未來創作之藝術品著作權全部讓與予甲方,甲方得不限時
間、地域、方法為現行著作權法規全部及未來法令修正後新增之使用方式等各種之利用行
為,雙方同意本契約之終止、解除不影響本條款之效力,並同意不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或經
其授權利用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乙方同意提供個人相片、個資、肖像權、圖錄、檔案資料、說明文字等皆同意專屬授權於甲方,不必再經過乙方同意並可不限方式自由取得相關美術著作。
五、 乙方同意授權甲方有權因業務需要隨時稽查乙方及乙方消費者的線上交易及買賣交易過程與後台管理資料庫等就甲方業務需要之相關資訊。
六、 乙方同意終止本合約後不撤回以上之授權,並應依據前項之同意內容履行其義務。
第十八條:合約終止
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本合約:
1.甲方得基於營運之考量,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2.乙方對甲方變更附件之商店違約罰則內容或附約之費用明細如有異議、不同意應依相關規範通知甲方中終止契約。
3.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經他方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未違約方得終止本合約。
4.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不經事先通知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
(1)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2)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其正常營運者。
(3)乙方之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甲方者。
(4)乙方有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虞、或信用卡交易偽冒比率過高者。
(5)乙方無正當理由連續參個月無交易紀錄。
(6)乙方有其他信用不良之情事發生時。
(7)甲方應給付予乙方之貨款不足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予甲方之費用時,經甲方限期催告但乙方仍未繳付者。
二、乙方承諾若其欲結束商店之營業者,須於停止銷售商品或服務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甲方之指示處理關店事宜,不得任意停止出貨或拒絕接受訂單,並且需負責商品後續退、換貨等事宜,若有致生甲方或第三人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依前項所為之通知,並不免除乙方提前終止本合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提前終止,開辦費與網管費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五、因乙方自行停止使用開店服務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約提前終止者,其所繳交剩餘期間之月租費及繳納之所有費用含廣告費等視為違約金之一部分,均不予退還。
六、乙方同意本合約期間未屆滿前,提出提前終止契約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新臺幣伍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九條:合約終止或屆滿之處理
一、若乙方未於本合約期間屆滿前繳交商店月租費繼續使用,到期日之次日為關店日。甲方將於關店日停止商店前台功能(即無法繼續對外銷售商品),並於關店日之當日起算十天後,停止商店後台功能(即全部功能皆停止)。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乙方應於關店日之當日起算十天內(無論為一般訂購或是預購情形),將全部未完成之訂單出貨完成,若未出貨完成並登入商店街填寫出貨資料者,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之名義,對消費者發送無法出貨退款通知,並退款予消費者。
二、因十八條第一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4款第7目之情事,經甲方終止本合約者,雙方同意以甲方之終止通知函所載之日期為關店日,並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除前項以外之情形,若乙方有違反本合約致甲方終止本合約者,應以終止之當日為關店日,甲方並得停止商店全部功能。乙方同意自行處理與消費者間有關交易之後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履行契約、解約、退貨、違約損害賠償等事宜,與甲方無涉。
四、雙方同意有關帳款結算事宜,自關店日起即暫時停止所有尚未撥付予乙方貨款之支付,待關店日之當日起算後七十天後,結算乙方應負之所有費用、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後,若有結餘,甲方再依附約第三條請款作業之請款方式及付款週期之付款日一次給付予乙方。
五、乙方同意不論合約終止或屆滿之處理方式為何其專屬授權效力依法有效。
第二十條:違約處理
一、 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不論未違約方是否依第十八條規定終止本合約,未違約方均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 若乙方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雙方同意甲方得預估可能產生之損害數額,自甲方應給付予乙方之貨款先予保留,至雙方協商處理完畢後,再行依協商結果結算貨款,如有不足則乙方應予補足。若實際發生損害者,並得逕予扣抵:若無損害賠償者,則無息返還之。
三、 因乙方侵害他人著作權、退換貨或運送過程中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致商品毀損而導致糾紛影響到甲方名譽,乙方應妥善處理,如損及甲方及消費者權利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乙方依本契約而應給付甲方之費用,逾期未依通知繳納並經甲方定五日以上合理期間催告仍不為繳納者,甲方得訴請法院請求乙方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本項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以下列標準計之:
(一) 產品價值未滿新台幣壹仟元者,以新台幣肆仟元計。
(二) 依產品價值定價叁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五、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甲方得定七日以上合理期限催告,逾期未改善者,除得依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外,甲方如有損害除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亦得請求新臺幣貳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通知
一、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甲方對乙方之通知,得以商店街公告或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為之。若以電子郵件為之者,自電子郵件寄出時,視為乙方已收悉該通知。
二、若依本合約應為書面通知,則應寄送至本合約所戴地址,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無法送達時,則以該書面通知交寄時,視為已送達、通知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對甲、乙方所為之通知,亦同。
第二十二條:進出口法律遵守
乙方同意遵守中華民國及產品生產地、貨物運輸途經地、產品銷售地、產品儲存地等相關國家與地區之進出口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審查要求、授權許可及禁止出口至受禁運與交易限制國家之管制:乙方聲明並保證其並未列名於任何政府出口禁止名單中。如乙方有提供任何受到出口管制之客體予甲方,乙方應通知並提供甲方為遵循進出口管制所需之資訊,包括出口管制分類號碼。
第二十三條:反貪腐條款
乙方同意遵守中華民國及產品生產地、貨物運輸途經地、產品銷售地、產品儲存地等相關國家與地區之進出口法律之所有相關反貪腐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反腐敗法」。乙方同意將不會要約支付或支付任何有價值之物予任何人,包括政府官員(本國或外國)或代表甲方之相關人員或法人,以(1)影響任何官方行為或決定:(2)確保任何不當優勢;(3)獲得或維持交易,或指示與任何人或法人交易;或(4)誘使或獎勵與本合約客體或與甲方之業務有關之任何有利行為。乙方同意,至本合約屆滿日止,保存與本合約相關之書面、完整且準確的紀錄,特別是基於本合約或甲乙雙方之關係而支付予第三人之款項。乙方同意在甲方以合理書面通知時允許查看該等紀錄。
第二十四條:其他
一、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外,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於本合約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與任何第三人。但甲方有權轉讓其於本合約之權利義務予其關係企業,並以書面通知他方者,不在此限。
二、本合約之附件、附約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效力。本合約如有部分無效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
三、本合約構成雙方間完整且唯一之合意,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口頭或書面之其他合意。
四、本合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所公布之各項規則處理。
五、乙方同意有關商店街使用或開店服務相關之管理規則,甲方有權隨時變更之。乙方應隨時注意商店街之公告或電子郵件之通知,若乙方於前開管理規則變更之公告或通知後仍繼續使用開店服務者,視為其已同意前開變更。
六、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聲明事項:茲保證申請者(乙方)確係使用本人之真實且正確之身分、年齡、出生年月日、證
明文件及聯絡資訊,不冒用他人身分,如有不實因而違反法令時,願自負法律責任,與本公
司無關,請申請者按下同意選項之後才能行使會員權利。
八、當乙方按下『我已閱讀並同意開店合約』時,本人已經確實閱讀並同意切結以上所載皆同意
遵守。